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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市润禹水务有限公司职业病预防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于:2023/7/28 11:09:00 点击量: 来源:
禹城市润禹水务有限公司职业病预防管理办法
1、总则
1.1 为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遵循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公司有职业危害作业的部门和个人。
3、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3.1 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
3.1.1 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条例及办法,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3.1.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积极采用有效的治理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及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3.1.3 推广采用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生产工艺和技术。
3.1.4 对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改进项目认真执行“三同时”,其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3.1.5 定期委托职业病防治机构对存在职业病有害因素的部门进行检测,对有害因素超标点积极制定治理措施,使有害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3.1.6 组织各部门实施由上级职业病防治机构对员工进行的劳动用工上岗前、岗中、岗后职业性健康检查和定期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3.1.7 依法落实公司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患者的待遇,对患有职业禁忌症或职业病员工在确诊之日起,60日内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并及时组织患职业病员工和疑似职业病员工进行复查和治疗,落实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3.2工会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
3.2.1 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一次集中培训。
3.2.2 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及时组织复检和治疗,对患有职业病的员工安排治疗和疗养,并定期组织复查。
3.2.3 对初次确诊的职业病例和因职业死亡的病例,按上级规定时间内向当地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2.4及时公布职业性健康查体结果。
3.2.5根据职业危害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3.2.6 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危害管理规定的执行,监督有关部门采用先进技术或采用有效的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劳动环境,保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3.2.7监督各部门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指导监督劳动者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3 安全生产管理中心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
3.3.1组织专业检测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
3.3.2按上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各部门由职业病防治机构对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3.3.3督促检查各部门对有关职业危害管理规定的执行,督促有关部门采用先进技术或采用有效的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劳动环境,保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3.3.4对部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进行监督检查,使其正常使用。各部门未经上级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3.3.5监督各部门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指导监督劳动者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4 劳资信息科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
3.4.1 做好对公司有关领导干部的职业卫生法规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各级领导职业卫生知识水平。
3.4.2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有害作业的用工规定,禁止招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有害作业。
3.4.3对员工没有进行岗前、岗中、离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查体,不得办理相应手续。
3.4.4 与从事有害作业岗位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要同时告知工作过程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
3.4.5认真落实好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3.4.6 根据职业病机构诊断意见,将患有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的员工自确诊之日起60日内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
3.4.7监督各部门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指导监督劳动者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5 相关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
3.5.1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公司有关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3.5.2 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设备、设施的建档和管理;
3.5.3 各相关部门应对岗位员工进行设备、设施使用和检修保养知识培训,确保员工能正确使用和检查。
3.5.4 各相关部门对设备、设施必须专人管理,明确各级管理责任人,确定检查、维护、保养周期,做好日 常维修保养记录。
3.5.5 各相关部门至少每月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对设备、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并做好相应记录。
3.5.6 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保证正常的劳动保护用品供给,保证质量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5.7做好预防有关职业危害事故的技术措施,向员工进行技术方面的培训教育,并贯彻实施,防止急性职业病发生。
4、附则
4.1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4.2 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9月6日起施行,公司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4.3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际情况等原因,本办法可随时进行修订完善。